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訂定「政府捐助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生效。 詳細說明請見附件檔案之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