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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相關法規命令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公告日期: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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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公告修正。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此處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詳細說明請見文化部「文化法規>法規命令>綜合規劃類」中的「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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