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為使本部主管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通過特別決議擬辦理不動產之處分,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有所依循。 詳情請下載附件檔案參閱「文化部文化事務財團法人申請辦理不動產之處分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