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行政院遴聘(派)、解任者,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報行政院遴聘(派)董事或監察人時,應檢具符合本辦法之董事及監察人資格者之名冊,報請行政院核定。 詳細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之「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法規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