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5條規定略以: (一)財團法人應於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 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未依上開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主動公開或格式不符,處財團法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二、本部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資訊管理系統(網址:https://cnpo.moc.gov.tw)業於112年5月10日上 線,請各法人依本法第 25條規定,於旨揭期限前至上開管理系統,提報112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三、另尚未完成基本資料及111年度決算登載之法人,請一併於113年5月31日前完成填報,俾利審核。 四、倘相關表件已送部備查,免再重複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