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選任董監事時,請注意是否有利衝法第2條第1項1-12款之公職人員及同法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擔任該會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如有,則該會則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該會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有利衝法第14條之適用,並應注意利衝法第4、5、6、13條之規定。併提供112年度本部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人)」上課講義(如附件),及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之動畫短片連結(https://reurl.cc/V8aO2A)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