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25條規定略以: (一)財團法人應於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未依上開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主動公開或格式不符,處財團法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二、相關表格可至本部官網/政府資訊公開/財團法人專區/法規專區/文化法人申請文件範本「全國性民間財團法人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及「文化法人業務檢視 表」下載使用。 三、倘貴會相關表件已送部備查,免再重複報送。